一、基本案情
黄某购买烟火药等原材料私自制造烟花爆竹,因操作不慎引发爆炸,致一人死亡,三人受轻伤。2012年2月,一审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同日黄某入狱。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委托我作为二审辩护人。
二、辩护工作
作为黄某的辩护人,我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无异议,但对一审的定罪与量刑提出了两方面的异议:1、在定罪方面,黄某非法制造烟花爆竹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而应当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2、在量刑方面,黄某有投案自首情节,也完全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应当适用缓刑。
三、二审判决结果
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合议庭采纳了辩护人在定罪与量刑两方面的辩护意见,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作出后,黄某得以出狱与家人团聚。